个人资料保障声明

本声明由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及联营公司(「招银国际集团」)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条例」) 发出通知阁下 (资料当事人),与收集个人资料相关的某些事项,使用目的以及查阅及更正下个人资料的要求。

在向招银国际集团发送任何个人资料之前,请阅读以下内容。

  

收集/使用个人资料的目的

在向招银国际集团提交个人资料时,下同意所提供之资料可作下列用途:

(a)执行与交易或其他方面有关的命令,并执行客户的其他指示;

(b)提供关于账户之服务,无论该等服务是否由或透过任何招银国际集团成员或其他人士提供;

(c)对客户进行信用查询或检查,确定客户的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并启用或协助任何其他人做;

(d)收取招银国际集团任何成员的到期款项,执行担保,收费或其他权益;

(e)推广招银国际集团任何成员的现有及未来服务或产品;

(f)构成可向其传递个人资料的人或任何招银国际集团成员的记录的一部分;

(g)遵守规限任何招银国际集团成员或任何其他人士的法律、监管及其他要求;

(h)与以上任何一项或多项用途有关或附带的其他用途。

  

个人资料的移转

招银国际集团持有的与资料当事人有关的个人资料将予以保密,但招银国际集团可能会将从下收到之资料,提供予以下人士(无论是在香港境内还是境外):

(a) 任何招商银行集团成员;

(b) 任何代名人,而证券或其他资产是以该代名人的名义注册的;

(c) 为任何招银国际集团成员或为其他经办资料之人士提供行政,数据处理,财政,电脑,电讯,付款或证券结算,财务,专业服务或其他服务的任何承办商,代理人或服务供应商;

(d) 代或为客户与本公司进行或提议进行交易之任何人士 ,或代表该等人士之人士;

(e) 本协议之任何受让人,承让人,参与者,次参与者,受委人,继承人或获更替本协议的人士;

(f) 政府, 监管机构或其他团体或机构,不论是因为适用于任何招银国际集团成员的法律或规例要求或其他原因。

  

个人资料的传输

有关选择通过电子方式(例如互联网或语音记录系统)向招银国际集团提供个人资料的情况。尽管招银国际集团一向尽最大努力维护其系统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但由于许多不可预测的资料传输障碍或其他原因,电子通信可能不是可靠的通信媒介。资料当事人在通过电子方式传达个人资料时应该谨慎地考虑到这些弱点。

  

其他适用的个人资料声明

如果个人资料是以某种活动的申请表格收集的,例如研讨会出席或就业,则此申请表中的个人资料收集声明将补充本声明。

下是招银国际集团的客户,客户与招银国际集团之间订立的条款和条件将适用于相关账户,并将补充本声明。客户了解可能已经或可能在将来被要求向招银国际集团提供个人资料,并且在根据与招银国际集团的任何协议进行的交易中,招银国际集团应收集或可能收集进一步的资料。

  

个人隐私政策(内地客户)

按此阅读内地客户隐私政策。

  

查阅及改正个人资料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条款,下有权要求查阅及改正招银国际集团持有的下相关个人资料。如欲提出上述要求,请致函「香港中环花园道3号冠君大厦45-46楼,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资料保护主任收」。下明白,招银国际集团会就上述要求收取费用。下亦了解, 阁下如未能就个人资料申请要求而提供所需资料,招银国际集团将可能无法向阁下提供相关的服务。

如果本声明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以英文版本为准。